南开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为保证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经南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应取得的科研成果作如下规定: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两篇论文,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一篇论文发表在SCI、EI 索引源刊物上。
上述规定说明如下:
- 核心期刊范围依照《南开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表》(2003年版)确定。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博士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两篇论文中,已确定发表但尚未刊出的论文至多为一篇,且须提交出版单位确认公函(内容包括发表日期或卷、期)及论文清样(或论文文本)。
- 博士研究生参与和本人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著作撰写并出版(包括确定出版)者,每部著作可按一篇核心期刊论文计算(参与撰写部分一般不少于三万字)。
- 在境外专业期刊(非SCI、EI 索引源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是否可以等同于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由博士研究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认定。
- 对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情况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掌握。
- 对博士研究生在非本专业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与在本专业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
- 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经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特别优秀的,可以不受发表篇数的限制。
- 应用类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应有应用性研究成果,其具体标准由有关专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 各院(系)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02 级博士研究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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